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一、案例索引1、河北高院《河北天宏修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峰峰文源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二审民事讯断书》,案号(2014)冀民一终字第291号,审判长李哲,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2、最高院《邯郸市峰峰文源焦化有限公司、河北天宏修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1530号,审判长张华,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二、案情简介当事人执法关系:发包方为邯郸市峰峰文源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源焦化公司,施工方为河北天宏修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宏修建公司)。
案涉工程基础分部经质量判定不及格,原审通过造价判定单元支解认为基础部门不及格造价为601959.95元,从已完工程判定造价7815211.56元中扣除,判令施工方支付剩余工程款,施工方不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争议的焦点:原审判令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否正确?三、裁判摘要(一)河北高院对于施工质量不切合条约约定的工程,发包方即文源焦化公司有权要求天宏修建公司举行修复,否则有权拒付工程款。鉴于本案中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并非主体工程,对于天宏修建公司施工工程中的及格部门,文源焦化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联合河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修复至交付使用用度的认定,文源焦化公司应当支付天宏修建公司工程款。
对于不及格项目的工程,天宏修建公司应当举行修复或重做,待质量及格后可另行主张工程款但工程款数额不应凌驾601959.95元。(二)最高院原审已经查明河北盛华会计事务所具备相应的判定资质,且判定法式正当。在邯郸衡宇修建质量司法判定中心已经对天宏修建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举行了质量检测,认定焦化炉基础工程为不及格分部工程的基础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盛华会计事务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占全部施工项目造价的比重举行判定。
而且凭据该判定意见,二审讯断将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需修复至交付使用的用度601959.59元予以扣减。对此,文源焦化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经专门的机构设计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造价并非二审讯断确定的601959.59元。文源焦化公司委托专门机构设计修复方案并实际实施修复事情发生的用度,文源焦化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四、看法提炼发包方不能因为工程部门不及格而拒付及格部门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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